[摘要]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一类、二类承租家庭实行动态监管。
(一)动态监管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对保障家庭人口、户籍、房产、收入情况是否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2.对保障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出现违规出租、转借、转让、经营以及闲置等情况;
3.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查验,是否有破坏、损毁、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等情况。
(二)动态管理方式。住房保障动态管理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社区证明、信函索证、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定期、不定期实地抽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建立住房保障定期检查制度。抽查比例应不低于总户数的5%,并及时填写《入户调查表》,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建立检查档案。巡查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或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和后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阳光运行。
第二十四条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各界群众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设立实名举报机制,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核查与举报内容相符的,给予物质奖励,鼓励、依靠群众、媒体、社会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骗取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参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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