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章总则
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建设完成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及入住后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以科学化、信息化、便民化为原则。
第五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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