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三章维修与管理
第十三条承租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要妥善使用房屋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如房屋内因人为因素损坏室内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如房屋内部公共设施设备非人为因素损坏需维修的,由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直接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维修申请,由专业维修队伍对房屋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屋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等维修由小区物业公司申请维修;没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屋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等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维修。
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维修的,要委托专业维修单位实施维修并签订《房屋维修委托协议》。维修单位做出维修预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审计预算拨付经费。
第十五条保障房小区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拨付物业费用。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费及电梯费按照家庭类别进行梯度补贴:类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物业费及电梯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第二类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物业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第三类家庭的物业费及电梯费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托房租收缴单位收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签订《房屋租金委托收缴协议》,建立收缴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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