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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河北省企业再享减税红利

河北新闻网  2018-04-11 15:55

[摘要] 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下调增值税税率,企业将由此进一步享受减税红利。

河北省企业再次迎来减税好消息。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下调增值税税率,企业将由此进一步享受减税红利。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这次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提高到500万元,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税制更加简洁、公平。更多小微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按3%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也可自愿选择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红利。”河北省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处长董西娟表示。

据悉,目前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中,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3个:工业企业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商业企业为80万元,服务企业为500万元。

增值税税率方面,新规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适当降低税率水平、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等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再一次出手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过去5年,我省仅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已近500亿元,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这是一次重大的税收政策调整,我们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河北省国税局总审计师孙书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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