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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公布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06-14 19:30

[摘要]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6〕12号)的有关精神,为使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6〕12号)的有关精神,为使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补贴购房期限

2016年5月24日至12月31日止。

二、 补贴范围

秦皇岛市城市区(包括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已公示房源

三、 补贴对象

在秦皇岛市城市区购买公示房源的所有购房人。

四、 补贴标准

购买补贴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给予200元/平方米优惠(仅限地上主体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对购买特定优惠房源中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含附属物)的购房人按应缴纳契税进行全额补贴;购买商业、办公、公寓用房、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含附属物)的购房人,按应缴纳契税的50%进行补贴。

五、 资料要求及办理程序

(一) 企业补贴

1.申请。开发企业收取购房人定金后填写《购房补贴申请单》。

2.审核。购房人持《购房补贴申请单》到市房管局指定窗口提交申请,经市房管局审核合格后盖章。

3.补贴。开发企业根据市房管局审核结果给予购房人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二)政府补贴

1.申请。购房人凭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全额增值税发票或者在规定时间期限内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购房人的银行卡原件及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到指定窗口申请领取补贴。

2.审核。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成立联合窗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或者在规定时间期限内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进行审核。市房管局负责对网签合同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税务部门意见审核确认补贴发放金额。审核后分别在审批表对应栏签署审核意见。

3.发放。申请人购房补贴审核通过后,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将补贴电汇给申请人。

六、 购房补贴的拨付及管理

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市房管局指定账户。

购房补贴工作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市政府。

七、 其他规定

(一)购房补贴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全额增值税发票或者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票时间、契税完税凭证开票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12月31日。

(二)享受购房补贴申请人申报购房补贴资料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不再受理。

(三)因特殊原因,购房人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可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个人授权书,受委托人持本人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代为办理。

(四)购房人为未成年人,在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时,需购房人父母同时或法定监护人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购房人及父母户口簿。

(五)购房补贴面积以网签合同约定面积为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如果测绘的面积与网签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补贴金额不再多退少补。

(六)购房人领取补贴后退房的,由购房补贴窗口负责收回已发放的补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购房补贴的,经查实后,除依法追回购房补贴外,再视其情节给以处罚,企业行为纳入不良信用信息档案,取消企业开发项目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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