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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虚假房产广告:房产不得承诺送

信息时报  2015-07-23 00:00

[摘要] 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下称《规定》)指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房产 、 、办理 、送 等事项的承诺。

购房开发商承诺“”,事后却未能兑现?抑或是房企曾经承诺的“超高 ”,终却成了镜花水月?

如今,这些虚假房产广告终于要被整治了。近日记者获悉,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下称《规定》)指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房产 、 、办理 、送 等事项的承诺。

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发布广告

《规定》修订稿明确,房地产广告中,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或者 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 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同时,广告不得含有、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广告主能为入住者办理 、就业、 等事项的承诺。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此前东莞房地产广告不乏因为“用词模糊”、“偷换概念”、“”等问题,引发多起纠纷。对此,《规定》修订稿要求,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 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而且,预售房地产在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发布广告。

业界:广告新规可减少纠纷

“少了广告的迷惑与模糊不清的承诺,购房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购房者与房企的纠纷也会大大减少。”瑞峰置业市场研究部经理李玲玲告诉记者,例如在入户、 方面,东莞本来就没有买房入户的做法,也没有 房的概念,只是有些楼盘跟 有合作,但 的 有限,用完即止。业主如果不清楚这一点,就会引发纠纷。

另外,有些项目可能离某个商圈或某一地点很远,但广告上却写着“几可达”;或者经常有“售价××元起”之类的说法,但这些广告几乎没有看到明确标注价格有效期的内容。当购房者前去看房的时候,售楼员就会说“这个活动已经结束了”或者“这种户型已经卖完了”。“现在规范了这些广告用语,对于减少纠纷是好事。”李玲玲表示。

除此以外,业内人士认为,新规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房地产市场来说,使得房企推广操作更加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竞争环境。”李玲玲称,新规出台后对房企的的宣传内容如何脱引而出,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验,因为原有可以推广的卖点是为吸引购房者眼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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