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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现象泛滥 业主应如何追偿?

燕赵都市报  2015-06-16 13:07

[摘要] 近来有消息称,5月份房价上涨城市增至48个,似乎预示着楼市将再度升温。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在曾经火热的楼市里,还有一种名为烂尾楼的现象,给业主造成巨大损失。

有消息称,5月份房价上涨城市增至48个,似乎预示着楼市将再度升温。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在曾经火热的楼市里,还有一种名为烂尾楼的现象,给业主造成巨大损失。

烂尾楼,一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楼盘开发手续,被允许进行商品房预售,依法与购买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价款,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楼盘停建且没有继续履行可能的情况。如何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不仅关系着市场秩序和守信问题,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乌鲁木齐房天下

既然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毫无疑问产生了违约责任。那么,究竟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呢?对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专门的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只能从现有的其他法规中找到与赔偿责任相关的条款,并应用于具体案件。比如,《民法通则》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也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乌鲁木齐房天下

既是相当于买受人所受到的损失,那么就应当看其到底受到了什么损失。不用说,直接的损失就是所交的购房款和相应的存款利息,如果是在贷款的情况下,利息损失就不是存款利息,而是贷款利息,一般统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以,开发商因为不能交付房屋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包括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乌鲁木齐房天下

另外一项更容易引起争议的利益,那就是潜在的房屋。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房价一直处于上升状态,所以在赔偿中有必要考虑房价上涨所产生的损失或者说当初房款的相对贬值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烂尾楼的出现大多是开发商丧失履约能力的结果,别说是按现行房价进行赔偿,很多情况下连所交房款都难以返还。所以,购买期房时关键还应意识到相关风险,应仔细考察开发商的资质、信誉与实力。此外,是否可以建立相应的担保或保险制度,也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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