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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将于7月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2015-06-09 11:43

[摘要] 根据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秦房〔2010〕5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进行网上备案。

根据秦皇岛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秦房〔2010〕5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进行网上备案。2010年3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异地购房的职工参照我市规定,应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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