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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文 房地产市场迎两大变化

天津日报  2015-03-29 07:37

[摘要]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在“去行政化”过程中,分化格局严重、去库存化压力山大。东、中、西部,大、中、小城市,如何分类调控、因地制宜,不调、微调、大调,分寸如何拿捏,考验着地方政府。

两部门新政看点

■套型可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这意味着2006年以来的“两个70%”或“90/70”政策的全面退出。

■用途可变 根据市场状况,各地可以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7日对外公布。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变化”这个词在本次通知里,有两大看点可说、一个问题待解。

市场做主 套型可改

立足市场实际需求,科学把握住房供应套型结构——通知的一大亮点,就是提出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强调多渠道筹措房源时,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很大程度上,这意味着2006年以来的“两个70%”或“90/70”政策的全面退出。城市新审批、新开工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70%。这被称为“两个70%”或“90/70”政策。随着房地产市场“去行政化”,这一政策在地方层面的调控中已经逐步退出。

平心而论,针对当时房地产市场状态,“90/70”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状态结构改变起到了不小作用,刚需小户型房源显著增加。当然9年下来,小户型存量攀升、出现积压。随着改善型消费持续增加,限购取消、限贷放宽,适应居民居住条件改善需求,调整“90/70”政策,尽管多少有些马后炮,但也是大势所趋。

未开发土地 用途可变

根据市场状况,各地可以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这是通知又一个看点。

通知的部分,就提出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房地产市场上,“房”的去化压力、“地”的去化压力,既有市场因素,也有政策、因素,归根到底是政策与市场“脱节”。提出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就是要以用途之“变”突围。

根据通知,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

近来,从养老产业到旅游休闲,中央出台一系列措施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所有这些发展项目,总是要从纸上落到地上。在大多数省市用地指标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土地用途依规改变,可以盘活存量,挤出闲置用地,损有余以补不足。

加强监管 以变求通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在“去行政化”过程中,分化格局严重、去库存化压力山大。东、中、西部,大、中、小城市,如何分类调控、因地制宜,不调、微调、大调,分寸如何拿捏,考验着地方政府。

两部门明确:加强联动监管。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在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土地用途“变”,套型结构“改”,都属于政策的变通。“变”能否“通”,关键在是否置身于“去行政化”进程之内,既要防止不作为,更要防止乱作为。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确保措施不落空、不跑偏。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特别是涉及相关土地出让价款变化、补缴等问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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