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我省(河北省) 诉讼中 机关存在的不出庭应诉、不主动履行、分工不明确等问题,省 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了《河北省 机关 应诉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我省(河北省) 诉讼中 机关存在的不出庭应诉、不主动履行、分工不明确等问题,省 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了《河北省 机关 应诉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被诉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 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八类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 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去年11月修改的 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强化了 机关相关责任。与这些新要求、新规定相比,我省当前的 应诉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问题。近年来,全省每年办理的 复议案件都在3500件左右,作出维持决定的2000件左右。根据新 诉讼法的规定,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应诉,应诉案件将增加1400件左右。
该办法规定,被诉 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八类案件包括: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 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 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 赔偿的;因吊销 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 机关认为需要由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该办法明确, 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按照“谁承办被诉 行为、谁负责 应诉”的原则,法制工作机构主要办理对 复议决定不服形成的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由承办被诉 行为的 机关或者机构办理。应诉 机关或者机构不明确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指定,必要时提出意见报 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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