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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购房因房价猛涨遭毁约 起诉退中介费被驳

新京报  2013-10-31 08:23

[摘要] 通过中介买房却因房主毁约,房也没买成,5万元的中介费也没要回来。宋女士为此起诉欲讨回中介费,但法院认为中介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履行完义务,驳回了宋女士的请求。

通过中介买房却因房主毁约,房也没买成,5万元的中介费也没要回来。宋女士为此起诉欲讨回中介费,但法院认为中介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履行完义务,驳回了宋女士的请求。

房价猛涨房主毁约

宋女士起诉称,2010年3月28日,她与卖方董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董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与此同时,宋女士还与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宋女士提供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3月28日当天,宋女士交纳中介费5万元。

但是,虽然宋女士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受北京房价猛涨的影响,卖方董先生拒绝此次卖房。宋女士将董先生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宋女士与卖方董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但同时,宋女士认为,因买卖合同取消,那么中介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所有的居间服务,原告也没有通过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买卖事宜,因此,被告应该退还中介费用。将中介公司告上昌平法院要求退还中介费。

促成买房应算中介

庭审中,被告中介公司辩称:宋女士于3月28日与董先生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根据合同规定,出卖人拒绝出售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应承担买受人所交付房地产经纪机构所交的。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表明,董先生承认自己的违约行为。既然是出卖人的行为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购买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被告中介公司依约促成原告宋女士与出卖人董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宋女士理应按照双方约定交纳相应的中介服务费,所以驳回了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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