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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落户政策再放宽 社区或将有社区公共户

燕赵都市报   2014-11-19 08:44

[摘要] 11月18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冀发〔2014〕6号)对外公布,该意见透露,本着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问题,有序引导更多的农村人口就近在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落户的原则,力争实现全省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

昨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冀发〔2014〕6号)对外公布,本着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问题,引导更多的农村人口就近在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落户的原则,实现全省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有序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不含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

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设区市市区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确定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设区市市区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2.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定年限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定年限的人员。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除合法固定住所之外的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首都周边城镇的落户条件

在首都周边的廊坊市市区、三河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由廊坊市政府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首都周边城镇的人才落户条件,由廊坊市政府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创建社区公共户身份证号性确立

意见提出,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

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积极推动建立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提供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逐步将城中村村委会改建为社区居委会

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严禁违法收回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可凭失业证享受相应待遇

意见提出,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提高综合承载力和容纳力,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等服务。

——延伸阅读——

 户籍登记制度的存在,对于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不过,人们一旦受制于一纸户籍,自然就会失去选择居住权的流动自由。当社会发生巨大变迁,社会流动日趋加速的时候,户籍管控制度必然随之发生变革。

  明朝人生活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后的社会,是以急剧变化为特征的。如果把明代的社会变迁置于“社会流动”与“都市化”的背景下加以考察,明代中后期户籍管控的松动相当明显,且可为当前户籍制度的改革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户籍控制的确立:路引、户帖、黄册

  大明帝国建立之后,明太祖朱元璋通过采取两大措施,加强对社会与人口的严密控制。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确保大明江山的长治久安。

  首先,就是“路引”制度的实施。明代的路引,说白了就是路条,大致类似于现在地方政府所开具的介绍信,以便人们外出经商、务工乃至进城探亲。朱元璋立国定策的根本宗旨,就是要让他统治下的臣民能重新安于士、农、工、商四种身份,让传统的四民各守本业,即使是医生、卜相之人,也强迫他们必须“土著”,不得远游。凡是有人无所事事而游惰好闲,或者有人移居或藏匿别处成为游民,一概将他们贬窜到边远地方。

  明初颁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大诰》,同样要求邻里之间,互相知晓各自家中的丁口多少以及所从事的职业。譬如工匠、商人外出务工、经商,无论是道途远近,还是走水路、陆路,都应该在路引上明白开明,并在外出之时,随身携带路引。众多史实已经证明,明初严厉的控制政策确实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如洪武五年(1372),曾有人因祖母生急病而外出求医,走时匆忙,忘了带路引,被常州吕城巡检司查获,拟送法司论罪。此事虽因明太祖的宽矜而免于论罪,但也从侧面反映了明初对人口的控制相当严格,人们缺乏流动的自由。至于史料所说的“夜无群饮,村无宵行”,决非夸大之词,而是明初的实录。

  其次,就是户籍制度的确立。明初所定户籍制度,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一家一户所备的“户帖”、“户由”,相当于现在每家的户口本,由本户自己收执,早在洪武三年(1370)就已经颁行。户帖所载事项,包括户主、居住的乡贯、户等的归属(即属民户抑或军户之类)、丁口数、事产(家中拥有的房产与田地),且钤以户部半印。二是户籍,也即所谓的“黄册”,是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黄册是户帖的汇总,即10户为一甲,110户为一里,以地方府州县为统计单位,而后汇总并收藏于中央的户部。

  黄册的正式颁行,则迟至洪武十四年(1381)。在这一年,明政府下令,让天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所谓以“本等名色占籍”,就是以业占籍,不同职业的人占有不同的户籍,对国家承担不同的差役。例如承当民差的民户,承当军差的军户,承当造作的匠户,承当煮盐的灶户,分别归为军、民、匠、灶四籍。除了这四种基本的户籍之外,明代户籍尚有弓兵籍、铺兵籍、医籍、儒籍、商籍、官籍、先贤籍、卫籍等名色。

  所有上述户籍,均属于良民的登记记录。在明代,惟有游食光棍无籍,被称为“无籍之徒”,即使地方官对他们有所登记,也是入于“弃民簿”。除此之外,诸如南京教坊司乃至各王府的乐户、绍兴惰民之类,则属于贱民,只能名落贱籍,从而体现出礼教等级制度上的良贱之别。

  社会流动的加速——“土著人少而客居多”

  明初所定十年一造版籍的制度,尽管在中后期仍然在执行,但往往流于形式,最终导致社会流动的加速,以及户籍人口的不实。

  按照传统的观念,士、农、工、商四民各有定业,而后民志可定;而民志一定,则天下大治。然自明代中期以后,社会的变化已经不允许四民各安其生、各专其业。朝廷赋役的加重,农村土地兼并的加剧,已经导致传统社会统治基础的分崩离析,失去土地或者已经无法在农村存身的农民,不得不到城市中寻找新的安身立命之处。

  明代中期以后,在社会各阶层中,普遍出现了人口流动的现象,其中最基本的流动形式就是游寓或寄籍。细加概括,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士人之游寓。明代士人游寓之风相当盛行,且山人、游客遍布各地,这势必带来科举考试中的“冒籍”问题。明代取士之制,从府、县考试一直到乡试,都要求士子回原籍参加考试,禁止冒籍。然而,明代中期以后,很多州县“土著人少而客居多”,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给科举考试中的籍贯问题带来严峻的挑战。

  至于那些在科举仕进上已经失去前途的知识人,更是通过游历天下而维持自己的生计,尤以绍兴人为甚。清代因为绍兴师爷游幕天下的事实,导致民间有“麻雀、豆腐、绍兴人(到处都有)”的俗谚。然这种现象,至少在明代已初露端倪,尤其是在北京,六部书吏之职,多为绍兴人所盘踞,甚至世代承袭,进而导致在京城的郊区形成了绍兴人生活的专门社区。

  二是农民之流动。根据明人何良俊的记载,在正德以前,百姓十分之一在官服役,而十分之九则在家力田。当时是四民各有定业,农民安于田地。自正德以后,由于赋税日增,徭役渐重,于是出现了农民纷纷徙业的现象。这些失地的农村劳动力,大多进城谋生,其谋生方式主要包括成为乡官仆人、衙门皂隶,或经营工商、游手做苦力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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