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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制度通知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03-28 10:03

[摘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制度。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发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中有部分单位不按时、不按规定的工资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些单位或个人甚至存在多头设立账户等情况,导致职工实际少缴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不能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制度。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范围

  秦皇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专管员职责

  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要在本单位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单位及职工与公积金中心进行工作联系,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宣传和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基础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开户、变更和注销;

  (二)负责按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移等业务的办理;

  (四)负责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业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五)负责登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总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

  (六)负责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负责每年6月底结息后就本单位职工缴存情况与公积金中心对账,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向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宣传,接受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九)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要求

  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推选一名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工作扎实的同志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推选出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于2014年1月30日前将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信息表》,报公积金中心,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信息表》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应实施细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附件1: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信息表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 分管科室 专管员姓名 电话 备注

  联系人:杨建生 3223196 韩贺名 3047140

  请于2014年1月30日前将表格填写后传真或发送至电子邮箱。

  传真:3047126 邮箱:qhdgjj@163.com

  附件: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应实施细则

  一、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三、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单位调入的职工,应从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四、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要确立管理部门,明确任务和责任,落实专管人员,建立台账,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

  五、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或同时保留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或个人,需办理合并账户手续后,才能正常办理缴存、提取等业务。

  六、缴存基数(机关事业单位适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各单位在每年1月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工资标准。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缴存基数(企业单位适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各企业在每年1月或7月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工资标准。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七、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适用)

  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统一为单位12%,个人6%。

  缴存比例(企业单位适用)

  目前我市企业执行的缴存比例为单位10%、个人6%;单位12%,个人7%;单位15%、个人10%;对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比例可达到上年度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10%。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申请缴存比例。

  八、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中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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